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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磐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係臺灣仲裁協會109年度臺仲聲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之利息部分,按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即109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即112年1月7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2元[計算式:1,287,738元×(2+49/365+7/365)×5%=138,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給付基數:年為單位,以分數表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