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宥霖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鄭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