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昱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