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雅苓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正森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各自具狀呈報被告於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時與目前之所有員工、職務內容各為何?若有證據可證明,亦請提出,以供本院審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