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呂尚璞
債 務 人 匯竑網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潔
債 務 人 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800,000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525,000元,及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930,222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8,873元,及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㈥37,195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364,608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㈧2,484,962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㈨1,753,792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㈩2,755,643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00,000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000,000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000,000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3%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