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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柳乃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柳乃文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柳乃文之地址,並無相對人柳乃文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相對人柳乃文身分資料供本院參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3日通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柳乃文戶籍謄本,抑或查報相對人柳乃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人業已於112年10月6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