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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展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銘  
訴訟代理人  劉侑承  
            張維騰  
被      告  藤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峻  
訴訟代理人  王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