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展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銘
訴訟代理人 劉侑承
張維騰
被 告 藤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峻
訴訟代理人 王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