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