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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