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