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易智即劉大群
陳金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