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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葉桂伶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蔣世雄
吳欽富
林德旺
蔣素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蔣承錦
視同上訴人 蔣美珠
蔣玉滿
蔣琬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子瑄
被上訴人 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