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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號
抗告人 章婉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