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賴慶霖
被 告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5,600元(61,300元*12平方公尺)。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