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溫尚樺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優遊吧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虞坪
被 告 鄭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因依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原告就系爭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系爭違約金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