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和泰豐田物料運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8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