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徐詩苹
被 告 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賢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