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吳芳琪
被 告 珮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