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無敵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彰廷
被 告 曾育章即群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3,0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