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傅水河
傅水盛
傅馨惠
林傅玉秀
陳雪
傅淑芳
傅淑霞
被 告 詠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棟
被 告 昇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移轉起訴狀附圖編號A10所示房地,備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0萬元,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互有競合關係,因此,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