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被 告 胡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0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