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152,4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