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嘉義縣太保巿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淑分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昕瑞能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瑞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5,5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