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