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蘇明亮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李佳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博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蘇明亮租用之面積為何,尚待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量測後答覆,本院並已函請該事務所辦理中,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