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張宏林
被 上訴人 柯新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2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