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無敵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彰廷
被 告 曾育章即群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