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裴超驊
被 告 雄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45,94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4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欠41,085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