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理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