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蔡隆儀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訴訟代理人 李茂華
被 告 李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1,889元,惟本件經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到院,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4,193元,應徵一審裁判費32,284元,原告僅繳納21,889元,尚欠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