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廷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