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芳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