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永圳
上 訴 人 黃秀靜
訴訟代理人 邱永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萬5,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