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鄭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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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虞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尚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含本訴及反訴)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因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