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德豐 

            詩情花園渡假村有限公司(原名慶藝園藝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村○○00○00號0

法定代理人  孫秀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7,677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113年4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