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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  理  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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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000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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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吉康資訊有限公司蕭鴻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0月15日
3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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