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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藍藝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洪姿瓊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0日
39,9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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