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藍藝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