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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代  理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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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36,044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2,204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得庚營造有限公司
劉敏惠
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38,501元
0000000
受款人:
隆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