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代 理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