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代 理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欄內關於「得庚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