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君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