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翠璇
代 理 人 蔡光貿 住嘉義縣○○○○○路○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