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代 理 人 易先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瑞、陳燕玲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