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玉櫻
吳俊瑩
黃貽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吳俊瑩、黃貽瑄提出之民事聲請狀記載裁定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0,219元、130,870元,與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金額321,359元、130,818元不同,則聲請人吳俊瑩部分是否有受清償部分或僅就其中320,219元為請求?而聲請人黃貽瑄請求裁定部分已逾調解130,818元之範圍,此部分是否有誤繕,請查明補正。
二、提出聲請人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