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盈全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邱世昌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
二、聲請人陳俊宇於民事聲請狀記載其住址為「嘉義市○○○街○00號」,是否為『保建街』之誤繕,若有誤繕,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