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賴奇汶
吳宗保
黃素惠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註: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113年8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30773100號);原告應查報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清算人,原告應自行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