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被上訴人 許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佩璇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