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俊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8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4日於受雇期間之
各月份的薪資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