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方金英
被 告 彩虹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紀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金新台幣(下同)54,000元、資遣費25,000元與退休金36,000元共115,000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20元之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