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陳䄳亘
紅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5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之結果,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