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許佩璇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55,648元、特休未休工資49,920元,共計305,5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07元(計算式:3,310元×2/3=2,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