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怡萍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3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上訴裁判費,經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之上訴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160元【計算式:3,480元-(3,480元×2/3)=1,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